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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证据法角度的思(6)
www.110.com 2010-07-28 16:13

  以克瑞特梅克(Krattenmaker)为代表的“隐私说”更是把维斯汀的学说向前推进了一步,认为秘密交流的保障是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在他看来,不仅夫妻之间、律师与委托人、心理医生与病人间的秘密交流有保障的必要,父母子女、室友与室友、医生与病人、顾客与客户、法官与法官助理、议员、行政官员及其助理间的秘密交流也有在一定条件下加以保护的需要。 隐私说产生于隐私权开始盛行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它在特免权的理论基础中加入了保护隐私的观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也解答了前述几种学说不能解释的一些问题,赋予特免权新的发展空间。但是,该说的缺点和“人性说”如出一辙,过分强调隐私权的重要性,必然会忽视发现真实的意义,缺少了价值衡量,则容易导致毫无原则地扩大特免权的疆域。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是必要的,但这种必要性并不能完全等同于采用特免权的必要性。

  除此之外,美国还存在“政治实力说”,即认为职业关系的特免权是政治实力的体现。他们认为,因立法者多为律师出身,特别了解与注重律师执业的需要,即使立法者无律师背景,审查法案时也多受律师界意见的影响,所以法律特别赋予律师特免权。同样地,会计师执行业务时虽然也会涉及与客户交流所取得的机密,而且保护价值也不见得比律师与委托人的交流内容低,但因为会计师对国会的影响力远不及律师,所以法律不赋予会计师特免权。 这种学说以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为出发点,从立法群体的利益角度考虑了特免权的基础,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美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发达状况,但是并不一定适用于解释其他国家或者其他种类的特免权。显然,对于不自证其罪免证权和夫妻免证权,这种学说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因而阻碍了它成为一种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观点。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艾瑞克•格林(Eric Green)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查尔斯•内森(Charles Nesson)两位教授综合前人的观点,提出了“两分说”。他们认为,特免权大致可分为因职业关系有保密义务和因交谈者之间有亲密的亲属身份关系两类。保护职业人员与客户间的秘密交流,是为了该职业提供服务的需要;而保护一定亲属间的秘密交流是为了维持个人自主与人性尊严。因此,只有前者才适用威格摩尔提出的“功利说”,后者则不适用。 但是,这种学说不但存在着与“功利说”一样的缺陷——不能比较因披露交流信息带来的双方关系的损害与因获得证言而产生正确的司法裁判之间何种利益为大,而且它也没有对两分中的后者(亲属关系的特免权)提出更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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