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保密: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内容
(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含义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是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秘密交流特免权。该特免权的含义是,委托人为了获得法律服务的目的而与律师进行的书面或者口头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的保护,除委托人放弃保持交流的秘密性外,不能在法庭的诉讼中披露该交流的内容。
律师特免权分为一般的律师特免权和诉讼特免权(litigation privilege)。诉讼特免权相对独立于一般的律师特免权,尽管两者很多时候可以同时适用。诉讼特免权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委托人向律师作出的书面或者口头的交流是为了将来的诉讼之目的,该交流的过程中允许受雇于律师而为该诉讼准备材料或者证据的第三人存在。尽管通常情况下是秘密的,但秘密性并不是诉讼特免权的必备条件。但通常所说的律师特免权,则是以秘密性为条件的,这是下文主要的研究对象。
“委托人”是指为了获得法律帮助而寻找律师服务的人,主要是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向律师寻求职业法律服务或者为获得职业法律服务而向律师咨询意见的机关、公司、团体或其他公共和私人组织的成员。因为作为法人的公司一定有自然人代其行使当事人能力,因此,那些为法人的行为而工作的经理人或受雇人均可被视为当事人而享有该特免权。委托人并不一定是当事人。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954条规定,“委托人不论是否是当事人,都有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委托人和律师之间交流内容的特免权。”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也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同样受到特免权的保护。如果委托人的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继承人在代表委托人寻求律师帮助的时候并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授权已经过了期限(这种情况在民法上称为“表见代理”),是否依然可以受特免权保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种交谈的内容在性质上与委托人和律师的交谈并无二致。
这里的“律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职业的律师,也包括律师助理和法律顾问。在英美的判例中,律师包括事务律师、法律顾问以及外国律师(oversea lawyer)等等,律师的代理人包括律师助理、秘书、文书职员(file clerk)以及律师委派的调查者,甚至包括受聘于律师而为进行相关诉讼作准备的专家。 而在最近的一些案例中,加拿大法院更是把律师的范围扩展到了受雇于律师协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第三人。 在判例上,关于律师与委托人特免权中的“律师”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里的律师并不一定是为了将来诉讼而聘请的律师,也可以是为个人或者法人提供法律意见的公司律师、税法律师、房地产律师或者合同律师。第二,对于委托人与某貌似律师实际上又不是律师的人之间的交流,如果“委托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其对话者是一位律师(表见代理),也可以受到特免权的保护。第三,如果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在其所登记的区域内行使职务,那么其在不得执行业务的区域内得知的他人秘密,通常不得主张特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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