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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和解之制度因素(4)
www.110.com 2010-07-28 17:28

  第二,道歉和倾诉也应得到提倡。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行为向被害人真诚地道歉,说明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愿意承担责任,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减小,具备了从轻处罚的条件。而被害人也可以从加害人的道歉中获得心理上的安慰,通过倾诉宣泄自己被害的痛苦,医治心灵创伤。然而,基于中国重视面子的心理作祟,有些加害人往往宁可赔偿也不开口道歉,但这种方式能够缓和纠纷双方的关系,是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成为可能,所以,道歉和倾诉的方式应逐步适用到刑事和解中来。

  第三,加害人可能承受一定的刑罚处罚。并非所有的刑事和解都能够让加害人通过赔偿、道歉等形式彻底免除刑罚的处罚,这取决于加害人犯罪情节的轻重。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加害人可能通过上述形式承担责任,免除刑法惩罚;如果案情严重,加害人在履行了赔偿、道歉等积极的和解措施后,还要承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但会有所减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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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谢鹏.浅析刑事和解理念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启示——以被害人为视角[J].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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