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论文 >
论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5)
www.110.com 2010-08-02 16:33

  (二)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监督与保证

  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期间其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有监督与保证的责任。监督与保证的实质,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有资产浮动的状况以及实有资产始终不小于注册资本的监督与保证。具体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年度检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有资产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真实确定其实有资产的数额,并将该数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进行对比,以确定实有资产是否小于注册资本,当实有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示并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自己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存续期间其实有资产不小于注册资本,以维持其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有资产的浮动状况,进行持续性监控,以随时保证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有资产的浮动状况进行严密审查和监督,既能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在存续期间其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又能从根本上扼制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方面所实施的“欺诈性”行为,最终能够更好地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