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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能否终结还是一个问号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一座没有平房的县城或许有几分现代化的影子,但是强行拆除所有平房,引发拆迁户被打,自焚等诸多冲撞,显然不是现代化县城的应有之义。公民取得了住房产权以后,住房就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拆迁公民房屋,就应该取得公民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拆迁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达不一致,不管是平房还是楼房,不管是开发商还是政府主导,拆迁都不能进行下去。

  虽然《物权法》早已生效,但是太多的野蛮拆迁新闻事实告诉我们:先造成拆迁既成事实再谈补偿,已经是很多拆迁者的惯用伎俩。而且屡试不爽!常见的情况是,强拆成了既成事实以后,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强拆者手中。强拆者被处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情鲜有所闻。从这个角度讲,野蛮拆迁之所以屡禁不止,拆迁者之所以牛气冲天,除了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以外,与有关部门的纵容有关。

  从尊重法律,创建和谐社会的层面看,依法追究野蛮拆迁者的刑事责任,让野蛮拆迁者受到应有惩罚,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公众对野蛮拆迁的恐惧心态与怀疑空间,也是对《物权法》尊严与政府公信的捍卫,让野蛮拆迁者出于野蛮拆迁的法律成本考虑,不敢漠视公民物权,蔑视国家法律。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了专家研讨座谈会,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望废除,先补偿后拆迁将被写入新条例。笔者期待新条例早日出台,终结广为舆论诟病的野蛮拆迁悲剧。但是,善法还要善施,《物权法》都管不住野蛮拆迁,新条例能否矫正强拆行为,还是一个问号。笔者认为,与新条例相配套,改革政绩评价体系,督促各方遵守法律,学会尊重公民物权,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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