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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下)(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2)妨害须处于继续状态

  即于所有权人提出排除妨碍之请求时,妨碍仍在发生,即仍处于继续状态而对所有权产生持续之妨碍。上段所列举妨碍所有权之各种方法,如尽管发生过但已经消失或妨害后果已不复存在,即短暂的、临时性的、一次性的妨害,甚至是转瞬即逝的,则不得请求排除妨碍。例如,某行人甲未经土地权利人乙之允许仅一次擅自通过其土地,某丙为修理抛锚之汽车而暂时将车停于丁之房屋大门口,某戊举行生日晚宴待客而当晚噪音扰邻,等,均属此类情形。当然,因暂时性之妨碍而致所有人有损害时,所有人尽管不能提出排除妨害之诉,但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3)须相对人对妨害有行为或财产上的关联且有除去之支配力

  对于何以形成妨害,即相对人之主观状态是否有过错,不影响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此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相同。故即便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对他人所有权的妨害,只要与相当人的行为或财产有关联,相对人仍负排除妨碍之义务。例如,前引甲之广告牌被狂风刮倒并落入乙之庭院,甲无过错,但仍需负担排除妨碍之义务,此无异议。但相对人须是与制造妨碍的物有某种关联的人,或是其所有人,或是其管理人,于此情形方可对相对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换言之,必须能依据妨害原因追溯到相对人,而该相对人对形成妨害之物或事实有去除之支配力。

  2.妨害在客观上须属非法或不正当

  相对人之行为尽管在客观上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了妨碍便需承担排除妨碍的义务,而不问其主观上有否过错,但给权利人造成的妨碍必须是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换言之,若依法定或约定的容忍义务,所有权人应当忍受此种妨碍,则妨碍并非为不正当或非法,所有权人不得行使妨碍排除请求权。此一机理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中占有人须为无权占有或侵夺,若其占有有正当权源时则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是同一旨趣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有两种形态:一是法定的容忍义务,如国家建设修建铁路需使用土地权人之土地,城市规划建设街道需拆迁房屋产权人之房屋,权利人均须容忍而不得请求排除妨碍;又如相对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而将货物暂时堆放于权利人之场地,权利人基于对紧急避险的法定容忍义务也不得请求排除妨害;二是约定的容忍义务,即权利人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允许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而客观上会妨碍其所有权行使,此时权利人也不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例如甲允许乙通行其土地,丙(出租人)允许丁(承租人)在其出租房屋旁附建小杂屋等。

  3.请求权人须为所有权受到妨碍之所有权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现实所有权受到妨害的合法所有人。此适用规则与机理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请求权人相同,故不赘述。惟须注意者,一是实务中如所有人为间接占有人,则于妨害发生时所有权人与直接占有人均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二是共有人中之一人妨害其他人共有人之权利时,其他共有人得诉请其排除妨害。

  4.相对人须为妨害所有人之所有权之人

  此适用规则与机理亦同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中之相对人。惟需注意者,若曾为妨害行为人但现已非妨害之人,例如妨害房屋安全之土地权已让与他人,则权利人只能向现实之妨害人(如该例中之受让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又如,甲将房屋租与乙,乙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于屋旁加建固定小杂屋一间,后又将房屋(连同小杂屋)转租于丙,丙为现实占有人,则甲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拆除小杂屋)只能向丙行使。

  (二)所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之效力

  1.相对人妨害排除之义务

  所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之内容为请求排除妨害,即由相对人(妨害人)以自己之行为与费用除去妨害,以恢复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正常行使与完满支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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