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下)(7)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至于对于造成妨害之危险相对人有无故意或过失,抑或系不可抗力所致,则在所不问。此亦与妨害排除请求权同,故不赘述。
(三)妨害预防请求权的效力
1.相对人除去危险原因之义务
妨害预防请求权的主要效力体现在相对人应采取预防行为,除去引起妨害之虞的原因,也即消除可能引起妨害之危险,以使请求权人不再有妨害之虞。
相对人消除可能引起妨害之危险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这在物权请求权的三项请求权中是独具特色的,因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中相对人的义务都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而履行,一般不存在不作为的义务形态,而妨害预防请求权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例如,甲的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有向紧邻的乙之房屋倾倒的明显迹象,乙可以向甲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甲的义务在于对自己的房屋采取加固措施,予以修复,或将其拆掉重建;又如丙在自己的阳台上搭建悬空简易木版,上置众多花盆,大风一吹颤颤悠悠,随时有跌落于下层住户丁之危险,丁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丙之义务在于将危险之花盆撤去。此二种情形下相对人的义务均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再如,甲于紧邻乙之房屋挖沙取土,有危及乙之房屋安全之危险,乙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请求甲停止挖沙取土,则甲的义务在于停止挖沙取土的危险行为,此即不作为的义务。
2.预防妨害之费用负担
预防妨害所需之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在相对人对引起妨害之虞的危险存在过错时,全部费用均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引起妨害之虞的危险系由不可抗力所致,且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在参酌个案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可以由相对人与请求权人合理分担。例如,甲乙土地相邻,甲的地势高,乙的地势低,由于大雨常年冲刷所致,沿甲乙紧邻但属于乙地范围的地界部分发生较大水土流失,致紧邻的甲之土堤龟裂,若置其不顾,则甲的土地有崩落于乙地之虞,乙对甲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请求其对龟裂的土堤予以修复,以消除土地崩落于乙之危险,这种情况下,乙的请求权应当成立,甲对发生龟裂之土堤应予修复,但修复土堤的费用若全部由甲负担,则显系不公,因甲对引起妨害之虞的危险并无过错,故应由甲、乙按一定比例分担修复土堤之费用方为合理。[39]就诉讼而言,若乙请求以被告甲之费用修复土堤,则乙实质上为一部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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