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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下)(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2.妨害排除之费用负担

  排除妨害如需发生费用,则所需费用应由相对人(妨害人)承担。在排除妨害原因的场合,一般不会发生费用,如停止擅自穿行他人土地的行为、停止播放噪音的行为等。即使发生费用,也是直接为妨害人本人之利益而发生,如前例污水池的所有人加固污水池、堵塞渗漏需花去费用,但妨害人自己受有利益。在排除妨害结果的场合,多会发生费用支出,该费用原则上应由妨害人承担。

  (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恢复对所有物的占有为目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以恢复对所有物的正常行使为目的,二者的关系表现为竞存与冲突两方面:

  1.妨害排除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的竞存

  在侵害人的行为既造成所有人失却对所有物的占有,又造成所有权行使的妨碍时,所有人得同时提出返还请求与排除妨害请求,此即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存。例如,甲因租赁合同而基于正当权源占有乙之房屋,后甲以伪造证件的方法将乙之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为自己所有,使乙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发生障碍,无法正常行使(例如无法从法律上进行处分,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等),现乙欲收回房屋,而甲不允,则乙得对甲同时请求返还所有物(交还房屋)和排除妨害(涂销所有权移转登记)。[29]又如,丙之房屋出租于丁,丁擅自转租于戊,戊又对房屋窗户擅加改造,此时丙对现在占有人戊可同时请求排除妨害和返还所有物(但对丁只能请求返还所有物)。当然,若丙欲因此解除合同,则其可基于丁的违约行为而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对戊的行为给房屋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

  2.妨害排除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的冲突

  上述妨害排除请求与返还请求权的竞存是指同一权利人对同一相对人享有两项请求权并得同时行使之现象,而妨害排除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的冲突是指同一事实引发两个请求权人之间互为请求权,即一方向他方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而他方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例如,甲悬挂于户外之广告牌被狂风吹落乙的庭院,一方面,因该广告牌构成了对乙的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乙有权要求甲将广告牌搬走以排除妨害;另一方面,广告牌系甲之所物,现处于乙的占有状态下,故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广告牌,此即形成两项权利的冲突。承认这两项权利的同时存在、互为冲突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如果认为仅有甲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无乙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仅有容忍甲取回之义务,则会产生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既然在双方之间只存在所有物返还之关系,甲为返还请求之权利人,乙为返还请求之义务人,则何时请求返还,以何种方式返还等,均取决于甲,而乙全然听命于甲,而这一结论显然有违公平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其二,既然甲为权利人,故甲可以不行使权利,不请求乙返还,甚至抛弃广告牌的所有权本身,如此,则乙只能自己负责将广告牌搬走,而甲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仅承认乙有妨害排除请求权,而甲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会产生效果相反但旨趣相同之不公平局面,例如,设甲前去取回广告牌时,乙以其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自己放弃排除妨碍请求权为由,拒绝让其取走。所以,应承认双方互为请求权人,互享请求权。这样处理,有利于在一方恶意放弃请求权而造成对方被动时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案。但此时仍有一个未解决的问题:在这两项请求中是否存在孰先孰后的顺序?余以为就请求权而言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但谁先提出对于两项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是具有意义的:若乙已提出妨害排除之请求,则甲已无再提出返还所有物请求的必要;若甲已提出返还所有物的请求,则乙亦无再提出排除妨害请求的必要;若双方同时提出请求,则双方的请求正好指向同一效果,且都符合各自的构成要件,故均应支持。至于费用负担,由于广告牌的吹落系不可抗力所致,而甲为广告牌之所有人,故无论谁先提出请求,乙都不应承担返还或排除妨害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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