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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五 用益物权中心主义在所有权领域的实现

  如前所述,在所有权领域实际上已被三大主体为基础的公法所占领,为体现用益物权中心主义,有部分学者提出淡化所有权的观点“虚化所有权,使分散利用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所有权”虚全民所有+使用权结构“[17]其目的在与进一步保护利用人的利益。这种淡化所有权的思想从理论上分析对强化用益物权是有益的。但能否在实践中达到目的,笔者抱有疑虑。所有权的淡化应该说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所有权内容的淡化,另一方面是所有权主体的淡化,前者通过权利制约的方式,将带有公法色彩的所有权限制在优先保护个人利益的合理的范围内,如上所述的设立强大的具体用益物权制度对抗所有权,是可行的。而后者通过模糊和弱化主体意志的方式。笔者认为行不通,而这恰恰是很多学者所倡导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管理中实际上是国务院授权各省,市,自治区管理本区域的土地。淡化国家所有权如果说仅仅主体意志的弱化,而个人成不了土地所有权的合法主体,如此导致的结果是国家所有演变成官僚所有。而集体所有权如上所述,只不过是虚设的权利,其淡化则是农民利益的进一步丧失,更得不到保护。笔者认为要贯彻用益物权中心主义,与主体意志的弱化相反,在既存的前提下,应明确国家所有权,强化集体所有权,只有在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强烈对抗之中,个人权利才有发展的空间。譬如政府对农用地得征收,征用,在集体所有权缺失得情况下,个人所处得弱势地位根本无力与政府讨价还价,其利益实难得到维护,现实中也是如此。而在集体所有权强势的情形之下,两者权利互相制约,互相抗衡。而这种对抗恰恰是个人确保自己利益不受侵犯的有的屏障。集体所有权的强化实则增强了农民的谈判力,有利于农民利益的维护。集体所有权的强化根本在于使其名实相符,赋予所有权应有的内容,真正地从国家所有权中独立出来,然后才是主体问题,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设计必须坚持真正代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而不是与农民割裂开来。这一方面有待学者进一步探讨。

  六 结语

  现代社会,人的解放与发展,权利及权利观念的发展是历史演进的必然,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该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一方面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理论成果,一方面体现本土化的特征,用益物权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能够符合中国国情。物权立法离不开社会背景,中国处在大的转型期,体制设计,价值观念正处在较大的变迁之中。转型期间物权立法应该前瞻性地把握社会跳动的脉搏,不然可能从它一开始出台,就要开始讨论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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