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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立法定位问题研究(8)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3、 请求权竞合的非必要性

    民法请求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组成该系统的要素便是各种请求权。但是系统的形成并不是个要素的简单机械叠加。系统的理想状态便是各要素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机组合,从而使系统协调化、稳定化,又充满发展性、灵活性。于一国立法而言,在民法请求权系统,最可取的便是促成各请求权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互不干涉;另一方面又相互联系、相互协调,也不会造成权利的真空状态,避免权益的不当损害,从而保障公平与正义、效率与自由的实现。因此就民法请求权系统而言,请求权的普遍竞合并不是一个理想状态。请求权的竞合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请求权向其他请求权领域的“入侵”,甚至是各个请求权向对方领域的相互“入侵”,其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的不协调状态。一方面,除了要解释请求权竞合时如何行使权利而徒增诉讼成本外,还会造成规范功能的混乱,从而造成整个民法请求权体系的无序与杂乱;另一方面,权利的对应面是义务,债权人多一个请求权,意味着债务人多一个义务负担,形式上看去能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理念,实质上却不利于债权债务人利益的真正衡平。因而在一个请求权能妥善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并无多大必要使其多一个请求权,请求权的竞合并没有必要性。而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用谢哲胜先生的话说,除非承认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规范有不足,否则,并无增加债务人得负担以保护债权人的道理(46)。

    因此,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即将指定的民法典中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时,不宜采竞合说。至于是采相对辅助说还是绝对辅助说,则要视具体情况需我们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暂不做具体讨论。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十八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 参见谢哲胜:《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立法—评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2004—5—22.

    (3) 参见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4)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5) 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6)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7) [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8) 转引自渠涛:《日本学者对不当得利的最新研究》,载《外国法评议》1993年第4期,第78页。

    (9) 转引自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10)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6页。

    (11) 详细请参阅参见洪学军先生的《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以及《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一种体系化取向的民法学思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12) 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13) 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一种体系化取向的民法学思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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