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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10)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误区之三是群众拥护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人民的名义”、“群众拥护和支持”来证明任何一项政策的合法性,但英国学者阿克顿的一段话也许会给我们以启发:“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将无法抵挡他们。面对全体人们的绝对意志,他们无可诉求,无可援助,无可躲避。” 另一个可以给我们启发的事例是:群众都希望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但国家能片面的听他们的吗?可见,国家不光是要听群众的,还负有引导群众朝着理性方向思考的职责。有研究表明,当民意测验在问回答人是否支持死刑时,若没有给出一种可以作为死刑之替代的惩罚办法,而是让回答人自己去想:若不对一名特定的罪大恶极的在押人执行死刑,将会发生什么。通常,回答人误以为若不施用死刑,犯罪人在服完一个短期的监禁后就会被放回社区。如果让危险的杀人犯被释放回去和他们的邻居住在一起,连强烈的废除死刑论者也可能会赞成死刑。可是,当回答人被问到他们是否赞成死刑优先于其他替代办法时,赞成死刑的回答便会大幅度下降(从70%下降到53%)。 可见,群众对死刑的感性认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变的。如果我们不只是简单而笼统地宣传死刑的正面作用,而能公开死刑数字,让人们了解到中国在死刑问题上与世界多数国家存在的巨大差距,以及死刑误判错判的情况,还有专家们依据公开的死刑资料所作出的一些不利于支持死刑的研究结论,相信群众对死刑的认识就不会是好声一片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们适用死刑的每一种犯罪并不一定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一些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不判处犯罪分子的死刑并不一定招致多大的民愤,有民愤的案子主要还是集中在蓄谋杀人这类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性案件上。还要指出的是,即使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并不是都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的。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还高达62%,但政府还是以坚定的“政治意志”推动死刑的废除。在参议院辩论废除死刑的法案时,反对废除死刑的议员要求就此举行全民公决,但赞成废除死刑者反驳说:根据宪法规定,由选民选出来的议员有权决定死刑的存废,而不需通过公决的形式,由此最后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案。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1、死刑对于一切非致命的犯罪而言,无须考虑其是否具有威慑力,因其价值不等,应予坚决废止。2、死刑对于致命性的犯罪而言,如果单从等价的角度,似乎有其合理性,但由于人类文明早已将刑法从“以牙还牙”的单纯报应中解放出来,因此光具有等价性还不能成为其合法性的基础。这就需要进一步考虑其威慑力问题,如果能证明通过判处此类犯罪分子的死刑可以防止更多的无辜群众的被害,那么至少从功利主义刑法观而言,它是有其正当性的。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研究结论都不支持这种观点,保留和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没有能支持这一点。考虑到影响犯罪的内外因之复杂微妙,笔者甚至认为,要确切地证明死刑对某种致命性犯罪的边际威慑力简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除非在死刑存废前后此种致命性犯罪的升降发生显著的变化。不过,这还从来没发生过。那么,既然是一种已经被在相当程度上证明没有特别威慑力的刑罚,或者既然如笔者所想,死刑确切的边际威慑力难以证成,那么我们就不应当以假设中的威慑力为由来剥夺现实中的犯罪分子的生命,否则就不符合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原则。更何况人权学者还提醒我们:“在笼统的谈论死刑的威慑力时,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罪与刑的比例性原则,刑罚的该当性,刑罚人道主义,对人权的尊重,死刑的滥用与死刑适用中的歧视,错判误判的风险,等等。” 可见,死刑对于致命性的犯罪也缺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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