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8)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1、首先,在死刑立法上,过去的20多年是世界上废除死刑的运动取得从未有过的快速进展的时期,现在国际社会已经有一多半国家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只将死刑罪名限制在极少数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反观我国,从1979年到1997年,死刑立法却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成倍地翻番,将死刑适用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这是就横向看。从纵向看,我国1910年改革后的《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才20余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只有19条,但时隔近一个世纪,在我们已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盛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罪却是其3倍之多,难怪有的刑法学者坦言:“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确实太多。”

    2、其次,在死刑适用上,国际上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也难得判决一两个死刑犯,即使判决了,也还有种种救济程序,最后真正执行的微乎其微,但我国却不然,“长期以来,死刑的适用在实践中有时控制不严,甚至存在扩大的趋势。” 虽然我国对死刑数字实行不公开的政策,但中国每年判决和执行死刑的人数居世界之冠已是一个人所共知的公开秘密。例如,据大赦国际的统计,1998年全世界有37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625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占1067人;2002年全世界有31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526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占1060人。 司法实践中,“从重从快”提得多了,而 少杀、慎杀提得少了,至于确保少杀、慎杀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则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特别是在各种专项“严打”、季度“严打”时期,死刑适用更是明显上升,例如,据公开报道,某省会城市在1999年的冬季严打中,仅1月13、14、15三日内即执行死刑31人。 在“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驱动下,“不可多杀的死刑政策发生了动摇,死刑随之大量适用。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演化到了‘可杀可不杀的也要杀’。”

    三、严格限制死刑直至最后废除死刑

    面对国际上废除死刑运动的势不可挡,中国在死刑问题上何去何从,亟待解决。应当看到,我们现在谈死刑问题,所处的国内外形势已经不能与过去相比了:从国内形势看,我们已经从激烈的革命年代进入和平建设年代,已经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经从频繁地依靠运动治国进入依法治国。从国际形势看,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从少数变为多数,他们在联合国的支持下,高举人权和人道的旗帜,处于“主流派”的地位,在死刑存废之争中越来越占明显的优势;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对适用死刑持越来越严格的立场,真正在实践中频繁执行死刑的已经微乎其微。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一支独秀”,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

    首先,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社会主义本来应当是最讲人权的,是最应当尊重人的生命的,但如果世界上相当一部分死刑甚至是大部分死刑都发生在我国,就很难使人信服。也许我们会按照我们一贯的思维反驳说:我们判处犯罪分子的死刑,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人权。但这种说法在当今世界已经没有多大说服力了,原因很简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同样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相反,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执行死刑越多的国家,其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要好于那些不执行或者少执行死刑的国家。

    其次,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如前所述,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此种情形令我们“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不承诺不判处死刑,外国就不会引渡过来;如承诺不判处死刑,又与我国刑法规定不相符合。总之,我们无法对这类经济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不如对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而设置无期徒刑并加大财产刑的力度为好。” 此外,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种犯罪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