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5)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二、 中国死刑政策回顾
早在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 1948年1月,他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48年2月,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中,他又重申:“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的这一“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被延续下来。一方面,他强调死刑的必要性:“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那些‘小蒋介石’不杀掉,我们这个脚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 另一方面,他又对慎用死刑作出了许多指示:1951年5月,在他代表中央所写的一个关于如何处理在内部肃反中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的文件中,他指出:“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同月,他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再次强调:“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今后社会上的镇压,要少捉少杀。…… 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机关肃反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之间互相不信任。”
考虑到建国前乃至建国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党基本上是靠政策治国,因此,毛泽东同志的上述慎用死刑的思想,在当时无疑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虽然在今天看来,那个时代杀的人不能算少,但可以肯定的是,假若没有毛泽东的上述思想,被判处死刑的人一定会更多。
1979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当时主持刑法制订工作的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 这其实是对毛泽东的“杀人要少”的政策思想的继承,它表明:第一,我国保留死刑;第二,我国慎用死刑。作为这一政策思想的体现,该部刑法典共规定了15个条文、28种死刑罪名,与过去司法实践中可适用的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很多。 从这些死刑罪名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反革命罪”占到所有死罪的一半以上,这反映了当时立法者仍然十分重视“严惩各种反革命活动”,但事实上随着该类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低,而且国家的主要任务也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而实践中被以反革命罪定罪判刑的越来越少, 相应地,判处死刑的就更少;第二,在死刑罪名中,除贪污罪外,别的罪都要求在犯罪手段上具有暴力性或破坏性。因此,虽然1979年刑法与同期的一些外国刑法相比,在死刑的规定上仍有偏多之嫌,但就当时中国的具体语境而言,应当说在死刑问题上是比较克制的,所以,现在大多数中国刑法学者都认为,79刑法较好地体现了限制适用死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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