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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7)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1997年刑法修订时,许多刑法学者希望立法机关能采纳大幅度减少死刑的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的酝酿过程中也确曾考虑过适当限制死刑和减少死刑,例如,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中就曾指出,我国刑法同世界各国刑法相比,死刑较多,死刑条文所占比例偏高,因此,今后对死刑应尽量不再增加,并适当减少一些死刑。 但此后的单行立法和刑法修订说明,这一思想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其原因大抵如有的学者所分析:一方面是基于犯罪持续增加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与对死刑的威慑力过分迷信及在一定程度上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有关。 这样,到1997年刑法修订案正式出台时,立法机关认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因此,“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 在这种“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导下,新刑法用47个条文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 从罪名分布来看,刑法分则的十章中,除第九章“渎职罪”,其他九章都规定有死刑,占章数的90%.从各章的具体分布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了7个死刑罪名,约占10%;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了14个死刑罪名,约占20%;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了16个死刑罪名,约占2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了5个死刑罪名,约占7%;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了2个死刑罪名,约占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了8个死刑罪名,约占12%;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规定了2个死刑罪名,约占3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了2个死刑罪名,约占3%;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了12个死刑罪名,约占18%.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在限制死刑上作了一定的努力, 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死刑罪名从原来的28种增至68种,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类非暴力犯罪占到第一位,而且新刑法将7种死罪的法定刑规定为绝对死刑。

    针对这样一种状况,学界对我国死刑政策的表述出现了一些分歧,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在的死刑政策已经与过去有所不同,由原来对所有犯罪都严格限制适用死刑转变为对严重刑事犯罪注重适用死刑,其具体标志是:1、严重刑事犯罪中的死刑罪名不断增多;2、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有所降低;3、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适用人数比以前增多;4、国家一直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惩”,而“严惩”就有多判一些死刑的含义。 有的学者认为:新刑法的死刑立法即使说是限制死刑政策的体现,也只能说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的体现,更谈不上是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体现。 还有的学者认为:若坚持说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仍是“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有脱离实际之嫌,因而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似表述为“强化死刑”比较符合实际。 当然,也有的学者坚持认为,我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至今并无任何改变,只是死刑的法律制度配置没有满足这种政策的要求。 另有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只是近年来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充分的强调。

    笔者认为,从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的态度以及我国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实很难说我国奉行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法律制度配制也好,对少杀、慎杀强调不够也好,其实都是某种政策观的反映。之所以说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不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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