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德国
1992年德国颁布反黑专门法——《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规定对重大有组织犯罪的罚金刑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不限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数额,使德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出现了历史性转机。[4]1999年实施的《德国刑法典》第 129条对组织犯罪集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参加该类组织或为其宣传、予以支持的,均构成建立犯罪组织罪。德国刑法典还规定组织犯罪集团未遂的,也要处罚,表明在德国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均可构成组织、参加犯罪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显得十分宽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德国还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一是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如规定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无须提供其住所,受到威胁的证人,其姓名和身份可保密。[5]二是规定了专门的侦查措施和程序,如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窃听、公开他人的秘密权。因此,在德国,使用秘密侦查技术进行侦查对付有组织犯罪已被认为是合法可行的。
4、日本
日本政府为了惩治“黑帮”,曾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了“暴力取缔推进委员会”,聘请经验丰富的警察加强对黑社会犯罪的侦查和打击。1992 年3月实施的《暴力帮派成员不当行为防止法》是日本为取缔黑社会暴力集团而颁布的专门法律,又被称为一部较为成功的反黑社会组织防范法。该法的核心是“指定暴力性组织”,[6]在一定的条件下,宣布某帮派为暴力不法团体,被宣布者将被限制活动,甚至关闭事务所。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限制暴力团体成员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暴力威胁行为,同时禁止任何非暴力集团请求委托或教唆暴力帮派成员实施暴力要挟行为并为此支付报酬,从而绝断了暴力集团的经济来源,迫使其自动解体。这是日本在法制上首次采用的手段,某个组织团体一旦从行政上被指定为暴力组织,那么,即使不对其实行限制,也等于给它贴了标签。所以该法实施以来,成效斐然。
(二)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立法研究,完善刑事立法。由于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
滋长的时间不长,司法机关同其作斗争的经验尚不丰富,刑事立法也不是很完善。当前我国要以国外的反“黑”立法为借鉴,一方面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研究,进一步明确其概念和本质,消除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分歧,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要吸取国外立法的精髓,消化吸收,为我所用,完善立法,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下坚实的理论和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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