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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立法之检视(8)
www.110.com 2010-07-15 11:07

  我们认为,设定刑罚的轻重必须考虑至少以下两种因素,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一般而言,对社会危害性程度高的行为所设定的法定刑必须高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低的 行为。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高低判断,则可以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几方 面来判断。其中,性质重大的犯罪客体的侵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高于性质非重大的 犯罪客体的行为;犯罪对象不特定的侵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高于犯罪对象特定的侵 犯行为;犯罪结果重大的侵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高于犯罪结果非重大的侵犯行为。 二是犯罪的发案率。一般来说,基于刑法立法政策导向的需要,对发案率高的犯罪所设 定的法定刑必须高于发案率低的犯罪。由于存在着犯罪黑数,因此发案率的高低可由受 案率的高低窥见一斑。

  就责任事故犯罪而言,无论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还是从受案率的高低来看,对其 设定的法定刑都不应低于普通的过失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普通的过失犯罪多 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等等,这类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或者健康 的权利,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犯罪结果往往表现为特定人的死或者伤。而责任事故犯罪 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安全,这意味着其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重大的财产, 犯罪结果往往表现为不特定的人的死伤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利益,因此,从社会危害性 程度上看,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害不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等普通过失犯罪。 从受案率的高低来看,据有的学者介绍,某市人民法院自1980年至1990年9月,受理的 普通过失犯罪案件只有88起,而同时期受理的业务过失犯罪案件却高达880起,普通过 失犯罪的受案率仅仅是业务过失犯罪的十分之一。[13]如此之高的受案率,有什么理由 为责任事故犯罪设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的过失犯罪呢?总之,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必 须高于至少不应低于普通过失犯罪。

  如何调整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呢?我们认为,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以刑法对责 任事故犯罪所设定的法定刑为标本,适当降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二是以普通过失 犯罪的法定刑为标本,适当提高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三是将责任事故犯罪的第二个 刑幅调整为首选的刑幅,同时,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任事故犯罪,并将现行规定的第一个 刑幅调整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责任事故犯罪。在此基础上,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 罪等普通的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予以适当的降低。综合考量以上的方案,第一种方案由于 大幅度地降低了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刑罚投入量,在目前我国刑法的刑罚投入量较大的情 况下,实为不现实之举。第二种方案由于大幅度地提高了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刑罚投入量 ,在目前我国刑法的刑罚投入量高居不下的情况下,实为不明智之举。而第三种方案没 有提高刑罚的投入量,反而适当地降低了刑罚的强度,可谓现实而又明智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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