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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立法之检视(9)
www.110.com 2010-07-15 11:07

  四、立法完善建议

  第134条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 活动的权利,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剥夺××年以 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足以造成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处××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 者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135条 劳动安全设施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年以下从事特 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剥夺××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劳动安全设施违反国家规定,足以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处剥夺××年以下 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 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情节较轻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剥夺××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 的权利;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中,足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并处××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137条 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成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年以下 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剥夺××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规 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足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并处××年以下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138条(注:我们对第138条没有设计危险的犯罪构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第138 条中,基本构成的设计本来就要求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状态,而这些事故危险的产生 ,有的是因自然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因其他人的破坏行为造成的,还有的是教育教学 设施或者公共设施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所以,如果规定危险的犯罪构成,是违反主客 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同时该条也增设选处的资格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能构成 这类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有的有一定的公职,有的则没有;有的具有从事一定职业的 资格,如,学校负责后勤的校长等,有的则没有,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 .所以,一律剥夺一定的资格或者停止公职不仅失当,而且极有可能造成刑罚虚置。) 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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