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比照列入。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企业、公司登记对企业、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能事故的认定便是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8.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权”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权限。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均有行政监督检查权。
9.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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