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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上)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始建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之际(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1989年现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相对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形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虽然历史不长,但发展迅速,意义很大。《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综合性法律的相继出台,和一批体现法治精神的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影响可谓功不可没。

  然而,《行政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开启我国行政法治新时代的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逐步完善,也日渐显现出落后于时代的一面,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一些虽源于《行政诉讼法》固有规定的不完善,然而更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所遇到的新矛盾、新情况和新现象,需要创设新的规范或修订原有内容加以重新调整。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发布系统性解释,多次制定专门规定,试图以司法解释形式实现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顺应性改革。但鉴于司法解释本身的地位和性质,此种改革方式事实上难以从根本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修正《行政诉讼法》,大幅度、全方位改革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同时来自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间力量已渐次展开了相关的研究。希望借助本文的研究,能加快此项工作的进程。

  一、修正《行政诉讼法》之理念

  修正《行政诉讼法》是一项内容繁杂、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统一、正确的理念和思想作指导,否则不仅会影响修订进程,贻误时机,而且有可能造成偏差,损及修订效果,甚至南辕北辙。

  (一)突出行政诉讼对公民、组织权益救济和保障功能:

  行政诉讼法究竟应是“救济法”还是“监督法”,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围绕着行政诉讼的目的讨论,学者提出了权利救济说和维护行政法治说等观点。由于行政诉讼的运作多是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法院对违法行政的纠正客观上具有救济冤屈的效果;而为达到保护公民权益目的,则需通过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错误方能得以实现,事实上单是行政诉讼的存在及相应判决的创立就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未来的行动(注:See Carol Harlow  Richard Rawlings:Law and Administration,Butterworths 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UK)Ltd.Halsbury House,London,1997,p.537.),使其导向服从法律。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伴、相通和共容的。但是,这两项目的的立意和出发点有重大差异。权利救济在理念上以保护个人权益为重心,属主观诉讼的范畴,在此目的下行政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机制主要围绕着当事人的权利损害与救济展开;维护行政法治立意在于促进良好行政和正当行政,应归入客观诉讼之理念。在此理念下,诉讼要查明的关键问题不是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而是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因此,对这两项目的的选择与侧重会对行政诉讼程序设计带来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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