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寂了近半年之后,“牛市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第一案”杭萧钢构案搁浅。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近日接到杭州中院通知,他代理的杭州股民维权案已被裁定“中止诉讼”。
厉健昨天对记者表示,他于11月21日接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其代理的杭州股民诉杭萧钢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因存在诉讼障碍,中止诉讼”。但裁定书对存在何种诉讼障碍未作任何说明。
案件起因
■杭萧钢构公告信息误导性陈述导致股民损失
今年2月,杭萧钢构因一举拿下安哥拉300多亿元的海外大单,二级市场股价也借此“扬帆出海”,围绕300亿大单的真伪、履行进度及其公司遮遮掩掩的公告,杭萧钢构股价暴涨暴跌,并“荣膺”2007年第一妖股,其间散户损失惨重。今年5月杭州股民殷女士一纸诉状,将杭萧钢构告上法庭。据悉,殷女士4月18日以16元/股的价格买入4000股“杭萧钢构”。此后股价一路下跌。5月8日,殷以12.2元/股卖出这4000股,包含差额、手续费等损失15244.38元。殷以“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受损”为由,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4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244.38元,判令单银木等4人承担连带责任。5月25日,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案件的代理律师是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
6月20日,厉健代理的股民胡先生诉杭萧钢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也在杭州中院立案受理。6月24日,殷、胡二人向杭州中院提交申请,撤回对罗高峰的诉讼请求。但在立案后近半年,11月21日,杭州中院突然向殷、胡的代理律师厉健送达民事裁定书:案件中止诉讼。
律师态度
■诉讼障碍“考验律师和股民的想象力”
厉健提供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杭州中院以“存在诉讼障碍”为由中止该案。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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