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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为何做出这般裁决?(2)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南京仲裁委接到申请后,在法院已做出中止执行、公安机关已进行侦查、华信公司已写出还款计划的情况下,仍收取华信公司预付仲裁费计人民币 54805元,以申请理由不同为由进行二次仲裁。去年9月7日,仲裁委出具了(2005)宁裁字第165-16号裁决,裁决认为,海天公司的违约在于每年都没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锚具产品给华信公司,因此应赔偿对方791.6695万元。

  仲裁结果交法院审理

  江苏海天公司朱家斌说,南京仲裁委的两次裁决差距忒大,让人甚是不懂,而其中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忽视了华信公司从一开始收货就开始欠款,直到欠款海天公司达865多万元。忽视了“YM”锚具系列产品有一百多种规格型号,海天公司在没有华信公司预先的计划订单下,海天公司是无法生产出什么样规格型号的锚具产品。忽视了海天公司2003年8月10日份交付1147151.93元锚具双方认定的事实。忽视了货到对方30日内必须付款,如有违约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而仲裁委裁决海天公司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交付锚具为零孔,其主要证据认定不足。这一事实对于一个注册资金只有400万元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无法承受的数字,为了养活公司近200名农民员工(其中近30人为残疾人),海天公司在华信公司没有订单,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自行销售自己的产品。

  如今,华信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申请对海天公司强制执行790多万元的赔偿款。而海天公司则向雨花台区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法院认为案情重大,今年8月18日上午,专门召开了听证会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第二份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不是充分,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裁决执行与否现在正处于法院的审理之中。

  仲裁机构是否一案二裁

  对于这一结果,海天公司代理人雷汉舢律师提出质疑“这里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有待商榷”。而华信公司代理人杭正亚律师则认为去年的仲裁书在适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昨天,本报记者就该案的两次仲裁一事采访南京市仲裁委办公室施主任,他解释说,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当事人不服裁决,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已经对此做出裁定,目前江苏海天已经到雨花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在法律程序还没走完的情况下,记者最好不要报道。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此案提醒我们监督部门的管理有待完善。他认为,仲裁的结果最终要经过法院来裁定,南京仲裁委的仲裁结果究竟如何现在我们不能断定,但两次仲裁结果多少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这起经济案件的仲裁结果究竟如何,雨花法院的裁定又是怎么样?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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