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13)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若仲裁员尚未指定,发送仲裁员的材料应交到秘书处,秘书处
根据本规则第7条第3款的规定在该仲裁员指定时转交。
当事人、秘书处和仲裁员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函件,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或双方认可的最后地址以回执或挂号邮寄的方式为有效送达。
通知或函件在对方收到之日,或者依据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应该被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收到之日,视为有效送达之日。
2、 当事人应自由地向有管辖权的司法当局申请裁定仲裁员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并且不会因为这样做而被认为是违反仲裁协议或影响仲裁员应有的权力。
3、 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认定案件的事实。他可以规定时间限制。在审查了当事人书面意见及其附件后,仲裁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开庭审理;如没有这样的请求,他可以自己决定开庭审理。
此外,仲裁员可以决定在双方当事人在场或经合理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听取其他人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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