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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3)各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在他缺席时开庭审理案件。
第27条 由于达成和解协议而解决争议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员应利用可行的机会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
第28条 以书面材料为依据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同意仲裁庭不开庭而仅以书面材料为依据解决争议。但是,如果提交的材料不足以判明争议的实体,仲裁庭可以决定进行开庭。
第29条 反诉
1)在本诉的审理终结之前被诉人可以提出反诉。如果由于被诉人在提交反诉时有不正当的延误而使程序受到拖延,仲裁院可以向被诉人收取由此而产生的仲裁院任何额外费用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支出费用。
2)反诉应符合本诉同样的要求。
第30条 证据
1)当事人必须证明支持他们的请示或异议的情况。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据。仲裁庭也可以斟酌决定进行专家查验,从第三人获取证据以及传唤和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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