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秘书长
1)仲裁院的秘书长或在其出缺时秘书长的助理应组织与仲裁院的活动有关的秘书工作并应履行规则中规定的其它职能。
2)仲裁院的秘书长及其助理应由苏联商工会常务委员会指定。
第6条 仲裁院地点和会议处所
1)仲裁院地点和开庭地点应为莫斯科市。
2)如果需要,仲裁庭可在另一地点举行开庭。
第7条 保密
仲裁员和报告人(规则第33条)有义务确保有关仲裁字审理争议的资讯的秘密。
第8条 文件的提出
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有关仲裁机构和进行仲裁程序的文件均应有足够数目的副本使得各方当事人有一份,仲裁院至少有一份。
2)除书面证据(第30条第2款)外,第1款所述文件,应以合同所用语言、当事人之间通讯的语言或俄语作成。仲裁院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另一方当事人自负费用将其提交的文件译成俄文或保证提供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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