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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双方当事人应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六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五日(涉外案件二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

  第七十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就变更的申请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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