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条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逾期未能选定或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的,应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案件争议金额30万元以下或者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适用本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应当确认自己有相应的办案时间,保证公正审理,并签署声明书。仲裁员声明书应当转交各方当事人。
- 上一篇: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