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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连同仲裁通知、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员名册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在本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应当立即将反请求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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