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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八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二十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八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三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十二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有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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