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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应当在开庭前七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次及以后开庭日期通知发送时限和通知形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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