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因出差、出国、患病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等情形不能接受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四)中的“其他关系”可以是:
1、为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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