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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九条  本委应当在仲裁庭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7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再次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的限制。

仲裁庭开庭的地点在益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经本委同意,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反请求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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