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的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八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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