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所发生争议的仲裁,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八条 本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向申请人发送受理仲裁通知书、本暂行规则、本委仲裁员名册,并将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连同应诉通知书、本暂行规则、本委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0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九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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