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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者仲裁庭认为已无可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停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并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六条  自行和解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做庭审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仅供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备用,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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