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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 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三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 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十二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八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八条  当 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 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执行。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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