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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对反请求的答辩书,当事人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式五份(含正本和副本);对方当事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以上文件一式六份或六份以上。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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