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曾提出过的、承认过的或者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或意见作为其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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