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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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