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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二)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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