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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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