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二十五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二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
- 上一篇: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