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二十五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二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