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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第三十二条

  1、仲裁庭除可作出终局性的裁决外,并应有权作出临时性、非终局性或局部性的裁决。

  2、裁决应以书面作成,属于终局性,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各方承担从速执行裁决的责任。

  3、除当事人各方同意无须说明理由外,仲裁庭应阐明裁决所根据的理由。

  4、裁决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应载明作出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凡仲裁员为三人而其中一人未签名时,裁决应说明其未签名的理由。

  5、裁决书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得公布。

  6、仲裁庭应将经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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