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仲裁庭得命令以原有语文递送的任何附于要求书或答辩书之后的文件和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提出的任何补充文件或证物,都应附有当事人所约定的或仲裁庭所决定的那一种或那几种语文的译本。
要求书
第十八条
1、除非要求书载于仲裁通知内,申诉人应在仲裁庭所决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将要求书送达被诉人和每个仲裁员。申诉人并应随同要求书附送一份契约复制本,契约中如果未载有仲裁协议,还应附送一份仲裁协议复制本。
2、要求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各方的姓名和地址;
(b)支持该项要求的事实说明;
(c)争论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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