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c)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确定指定机关的程序所指定的指定机关作出决定。
2、如果指定机关支持该项异议,则应按照第六条至第九条内所规定的适用于指定或遴选仲裁员的程序指定或遴选替代仲裁员,除非该项程序要求指定一个指定机关时,则应由对该项异议作出决定的指定机关指定仲裁员。
更换仲裁员
第十三条
1、如果仲裁员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死亡或辞职,则应按照第六条至第九条所规定适用于指定或遴选被更换仲裁员的程序指定或遴选一名替代仲裁员。
2、如果仲裁员不采取行动或他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执行其职务,则应适用以上各条所规定的关于提出异议和更换仲裁员的程序。
更换仲裁员应重复举行审理
第十四条
如果根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更换独任或首席仲裁员,先前所举行的任何审理都应重复举行,如果更换任何其他仲裁员,仲裁庭可斟酌决定是否应重复此种先前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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