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除非当事人约定举行仲裁的地点,该地点应由仲裁庭考虑到仲裁的情况来决定。
2、仲裁庭可将仲裁处所确定在当事人所约定的国家之内。仲裁庭考虑到仲裁情况,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听讯证人和为仲裁员彼此间互相协商而举行会议。
3、仲裁庭为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可在其认为适合的任何地点集会。
仲裁庭应在足够的时间前给予当事人通知,使其能在举行此种检查时到场。
4、仲裁裁决应在仲裁地点作成。
语 文
第十七条
1、以不违反当事人的协议为条件,仲裁庭于指定后应迅速决定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此项决定适用于要求书、答辩书和任何其他书面的陈述;如果举行口头审理,并适用于此种审理中所应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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