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4.1 本规则中所提及的仲裁员是指并包括独任仲裁员,或由当事人选定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员在内的所有仲裁员。
4.2 仲裁法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但如果根据这些规定不能指定仲裁员的,则应由指定委托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
4.3 应被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根据双方协议或者按照仲裁法第15条(2)款的规定)而未被指定时,首席仲裁员应由指定委托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指定。
4.4 如果仲裁员死亡或不能胜任,或者拒绝担任,指定委托应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余仲裁员(如果有的话)的申请指定另一名仲裁员。
4.5 在实施或考虑根据本规则如何行使指定仲裁员权力时,指定委托应当充分注意到当事人关于仲裁员资格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 上一篇: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2000年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印度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1999年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仲裁规则
- ·1998年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与2006年仲裁规则修改简介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