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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4.1
本规则中所提及的仲裁员是指并包括独任仲裁员,或由当事人选定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员在内的所有仲裁员。
4.2
仲裁法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但如果根据这些规定不能指定仲裁员的,则应由指定委托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
4.3
应被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根据双方协议或者按照仲裁法第15条(2)款的规定)而未被指定时,首席仲裁员应由指定委托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指定。
4.4
如果仲裁员死亡或不能胜任,或者拒绝担任,指定委托应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余仲裁员(如果有的话)的申请指定另一名仲裁员。
4.5
在实施或考虑根据本规则如何行使指定仲裁员权力时,指定委托应当充分注意到当事人关于仲裁员资格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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