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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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除非仲裁员根据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撤回这样的弃权都将无效。
3.3 在同意撤回这样的弃权前,仲裁员可以允许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作出他认为是适当的陈述,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
3.4 在撤回弃权生效的情况下,仲裁员应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举行预备会议的形式就仲裁的进一步行为作出他认为是适当的指示,并且在考虑行使其就裁决费用的裁量权方面应该考虑到撤回弃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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