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4.6 根据本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无论是否由学会指定)可以服从学会或指定委托的监督、管理或检查;当事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应视为同意为监督、管理或检查之目的而向学会或指定委托或这两者之任一授权代理人所披露的文件并不违反仲裁的保密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通信
5.1 仲裁员向一方当事人发送文件时,应当同时向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发送同样文件。
5.2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员提交的文件应当复制后发送给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并应对此种复制作出记录。
5.3 仲裁程序过程中为通信之目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将最新通讯地址及时通知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仲裁法第76条的规定应适用所有这类通信。
5.4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员可以指定学会作为仲裁管理者,不论学会是否为本规则规定的指定委托。
5.5 学会如上款被指定,则一方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所有通信材料或书面通知均应通过学会转交,文件材料写明仲裁员姓名而由学会收到的,应视为已向该仲裁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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