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6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6 仲裁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指示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交下述材料:
(a) 由或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
(b) 意图向任何证人提出的问题;
(c) 任何证人对确定问题的回答。
第三段-证据原则
3.1 在根据简易程序进行的任何仲裁中,当事人将被认为已经放弃了所有与证据采纳有关的法律中的原则或要求,除非在作出裁决(不论是否是终局或最后的裁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员他希望撤回这样的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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