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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在德国法中又称异议抗辩登记制度,是因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之物的请求权(或因登记人员的过失而为错误登记的场合)而提起登记、涂销或回复之诉时,对于既有物权所为之异议登记,有阻止公信力之效力。[1]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向法院起诉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己身权利的目的。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是不动产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2]

    一、异议登记的启动及其相关问题

    1.更正登记是启动异议登记的前置行为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表明更正登记的条件是权利人书面同意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登记机构应当更正而不是可以登记,在后一种情形中登记机构有权依法自主更正登记。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这表明异议登记的启动条件只有一个,即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此时没有第一款规定的“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形,因为如果符合该条件,登记机构应当更正登记。在异议人没有达到更正登记的目的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正登记为前置行为有利于减轻当事人为异议登记造成的不必要负担,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节约社会资源。

    2.登记机构不予以异议登记的救济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异议登记是由登记机构受理和决定,而不是由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3]因此也就可能存在登记机构不履行异议登记行为。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权利人同意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不予以更正。第二种情形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而异议人有足以更正登记的依据,符合更正登记的法律条件,但登记机构不予以更正登记。对于登记机构不履行异议登记的行为现行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动产登记法应规定登记机构不履行异议登记行为时应赔偿异议人的损失。

    二、异议登记诉讼在法院阶段存在的问题

    1.异议登记诉讼是确认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诉可以分为三类: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的条件是已经存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起诉是希望法院对这一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上的变动。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者确认其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利的诉讼。[4]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异议登记诉讼为确认之诉。

    2.适用的程序问题

    应当以普通程序为主,简易程序为次。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异议之诉主要涉及的是不动产,金额大;异议人对权属的异议则是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因此,异议登记诉讼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但是,如果异议人是对物权内容进行异议,则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

    三、异议人的权利义务

    异议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败。所以,如果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法院起诉,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起诉信息,否则登记机构应推定申请人未起诉。物权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应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法院受理案件证明书,否则在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异议失效。同时还应规定在异议登记诉讼的当事人未持法律文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涂销异议登记或更正登记之前,不予受理该物权变动的申请。

    四、异议登记诉讼的效果

    1.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应当作出两种裁判。一是作出支持原告即异议人的裁判,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对物权的内容作出支持更正登记的裁判。二是作出支持被告的裁判,维持现状。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撤回起诉。

    2.异议人

    异议人对支持自己的判决应持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物权的更正登记。因为不动产的物权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异议人并不能仅以所持裁判文书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法院作出的裁判,本身并不是权利的凭证,而只是变更登记的依据。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判变更登记,但不能认为一旦裁判作出,其已经成为登记记载的权利人。[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登记机构

    异议人在收到法院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裁判文书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涂销异议登记并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理。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土地法原论[M].台北:正中书局,1975.74

    [2]董钦.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探析.中国私法网.//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50612-205002.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国私法网. //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50718-162411.htm

    [4]王利明,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

    [5]王利明,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

作者:石城法院 杨仓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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